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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信托市场的发展与现状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7-26

 
  信托观念起源于英国,自十九世纪以来,英、美各国开始实施信托制度。由于该制度在运用上极具弹性,除协助个人理财之外,还可用来从事公益活动,深具社会与经济功能,因此也为二十世纪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发展迄今,信托已由单纯的财产代管制度演变成将资本交由专家创造利润的新型投资理财方式。
  台湾实行信托制度是为了配合商业及金融环境的需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台湾当局为吸收岛内外长期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流入投资事业,开始批准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早期,信托投资公司积极从事股票及不动产投资,加上高利揽金,曾被冠以“金融怪兽”之名。有鉴于此,从1991年底起台湾开始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改制商业银行或并购。1993年7月2日台湾当局公布施行“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对“公职人员”有关财产明文规定了“强制信托”条款,此举极大地促成了台湾地区信托法与信托业法的诞生并促使社会对信托制度的关注。
  台湾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分别于1996年1月26日和2000年7月19日实行,对于信托业的发展,以及目前台湾积极推动的投资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都市更新土地信托业法、不动产投资信托以及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均取得法源依据。而2001年5月底通过的“七大信托相关税法修正案”,更是为信托提供多重赋税节省的法源依据。透过信托而形成的财产移转行为,在房屋税、遗产税及赠与税等都有赋税优惠,节税带来的优势,让台湾信托业者进一步规划多元化的信托商品,更是直接刺激信托商品的买气。在此背景下,各式新种信托商品也不断推出,到现在,信托制度及其信托产品已经深入台湾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台湾人民财产管理和投资理财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在台湾,任何欲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业者必须向台湾“财政部”申请营业执照,待其核准并且在加入信托业同业公会后,业者才得以经营并开办业务。台湾信托公会的成立,对促进信托业务发挥功能,健全信托业经营、保障委托人与受益人权益,督促会员自律,共谋业务上的改进、联系与协调,办理业者之间的查核、辅导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台湾可以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及银行信托部,两者信托业务的主要差别在于台湾现行银行法第六章中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专章,而台湾“行政院”另颁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规则”,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有种种规定与限制,台湾“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会随时派员检查其信托业务办理情况,而银行信托部则属银行的兼办事业,或仅有办理证券代理业务,或兼办一般服务性质的信托。
  根据台湾信托业法第60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五年内将其兼营的证券自营商业务、生产事业直接投资、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投资业务分割、出售或缩减完毕后,依银行法改制为商业、工业或其它专业银行,或依信托业申请信托营业执照。因此,待到今年7月台湾仅剩的三家信托投资公司:台开信托(已于今年4月成功改制)、亚洲信托与中联信托分别改制后,台湾可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将全部为银行信托部与专门的信托公司。
  依照台湾信托业法第16条的规定,信托业得经营的各项财产权信托业务包括:金钱信托;金钱债权及其担保物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租赁权信托;地上权信托;专利权信托;著作权信托以及其它财产权信托。其中,若委托人对金钱信托的营运范围与方法未做出指示时,则依信托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钱信托的营运范围须以下列业务为限:现金及银行存款;投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投资短期票券以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的业务。此外台湾信托业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信托业得经营的附属业务项目,包括有:代理有价证券发行、转让、登记及股息利息红利的发放事项;提供有价证券发行、募集的顾问服务;担任股票及债券发行签证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监督人;担任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监察人;办理保管业务;办理出租保管箱业务;办理与信托业务有关下列事项的代理事务(其中包括:财产的取得、管理、处分及租赁;财产的清理及清算;债权的收取和债权的履行);与信托业务有关不动产买卖及租赁的居间;提供投资、财务管理及不动产开发顾问服务;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的其它有关业务。
  近几年台湾的信托业务发展比较迅速和成功的莫过于资产证券化了。台湾的资产证券化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两种。使台湾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台湾资产证券化种类多元,证券化标的包括信用卡、车贷、房贷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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